学员学车后不满,转头上网输出“小作文”,被驾校一个反手告上法庭。

学员说这是正常评价

驾校经营者说这是侵权

到底谁有问题?

学员发驾校负面帖

驾校:侵权!起诉!
谭某是A驾校的经营者。2023年2月,谭某在几个网络平台发现其驾校学员姚某对A驾校的负面评价。在姚某的网帖中,展示了一张有A驾校门店招牌的图片,并标有“垃圾驾校”“坑钱”等描述,帖子中还附有“后期还得交车费、模拟费、请客费……”等内容。

随后,谭某将姚某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姚某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共计6万元。

被告姚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一是A驾校在自己缴费前承诺的包接送、预约练车等服务均未实现,网帖所述内容是自己作为消费者做出的客观描述和售后评价,且与实际情况相符;二是自己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已经删除网帖,并注销了相关账号。

经查,截至姚某删帖前,涉案账号粉丝数为3人,网帖点赞数为个位数,评论12条。

法院:被告应书面承认

散布错误消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本案中,被告姚某作为消费者,在接受原告谭某提供的驾照考试培训后,有权对原告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一方面,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诺包接送、预约练车等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在事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是基于其消费过程的真实感受,不应认定其为侵权。另一方面,被告多次发布针对A驾校的网帖,内容带有辱骂、诋毁的言论,客观上造成A驾校的社会评价降低,且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被迫宴请原告及教练的事实,故法院认定被告的此种行为构成侵权。

另外,关于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费,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及损失大小。同时,被告发布的网帖社会关注度较小,且已自行删除并注销账户,法院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共计6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A驾校门口张贴书面声明,内容包含承认散布错误消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消费评价应合理合法

网络平台也受法律约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及服务进行监督,而评价就是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只要消费者的评价是基于真实的消费感受和体验的,即使是负面的,也不应认定其为侵权。但消费者的评价应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若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商家名誉的,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若在知名网络平台上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

针对本案,我们建议消费者在选择驾校前,可对驾校进行实地考察,摸清驾校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否有合法教学车辆、训练场地、教练员等情况,以及详细询问收费标准,擦亮眼睛选择正规驾校,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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