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漳927日电因南漳某驾校九集分校学员练车时突发心脏病死亡,926日,南漳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侵权责任案件,黄某和南漳某驾校连带赔偿学员家属经济损失的15%,共计84777元。

据悉,20078月,黄某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南漳九集以“南漳某驾校九集分校”的名义招收汽车驾驶学员进行培训。黄某按每个学员向南漳某驾校缴纳325元不等的费用,由南漳某驾校以其培训的学员身份向公安局交警部门申报汽车驾照学习证明。20168月,南漳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黄某开办的南漳某驾校九集分校无证经营进行了查处,责令黄某限期改正,黄某也保证以后不再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201611月,南漳某磷制品公司职工郑某在黄某处报名学车。次日,黄某安排郑某到体检中心检查身体合格。20173月,郑某在科目二考前训练练完车下来时突然倒地不醒,“120”急救车赶到时已无生命特征。经南漳县公安局调查,结论郑某生前因器质性心脏病猝死。20174月,郑某家属将黄某和南漳某驾校等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郑某达成汽车驾驶培训合同,黄某作为南漳某驾驶九集分校的业主,对郑某负有安全驾驶方面的教育义务,但在培训中对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的郑某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义务,黄某与郑某的猝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南漳某驾校明知黄某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汽车驾驶培训资质,擅自为黄某的学员提供虚假证明,通过公安机关的学员资格审查并收取费用,存在过错。这与黄某不能完全对学员进行安全驾驶方面的系统教育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南漳某驾校与黄某对郑某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存在共同的过错。黄某与南漳某驾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患有心脏病存在妨碍安全驾驶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其在学习考试中诱发心源性疾病猝死,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黄某与南漳某驾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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