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提请修改的处罚条例中,机动车停驶不仅可以抵扣一定量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还可以在无交通违法记录的情况下,申请获取免费路边停车时间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由于罚款数额在500元以下的交通违法,并非像酒驾一样严重,属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汽车停驶可抵扣罚款,亦可申请其他奖励,既维护了交通违法处罚的严肃性,也关照了停驶者权益让渡的价值,缓解了道路交通拥堵,可谓一举多得。

资料显示,在美国等国家,对不同程度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并非完全靠经济罚款,也可处以重新参加培训并在警察监督下做一定次数的社会义工。如此反复的“折腾”,既让交通违法者记忆深刻,对交通法规敬若红线,也增加了社会义工的公共劳动与服务。于我们而言,目前除了深圳的修法动议之外,似乎还鲜见摆脱“罚款+扣分”的单一处罚模式。

为交法设立罚则,目的不在于行政罚款。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前,罚则的意义是震慑于未然,从而约束民众遵守交通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说,罚款和扣分进入罚则并无不妥,但以规定天数的停驶抵扣罚款亦无不可。相反,由于停驶会带来一段时期内的出行不便,或许更能教训深刻。

如果我们不是将目光完全放在交通罚款上,而是放在治理和规范交通秩序这个更根本的问题上,那么汽车停驶抵扣罚款的现实价值,肯定要优于单纯的罚款措施。除了“汽车时代”出行不便的教训较之几百元的罚款要深刻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道路通行车辆的数量,从而减轻交通压力和交通拥堵。所以,汽车停驶抵扣罚款的措施,不妨推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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