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驾校学车的人们来说,如果自己在练车过程中操作不慎,就会遇到教练帮忙踩刹车的情况。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学员练车时肇事,教练会承担一定责任。

2月7日,记者从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由该院起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已得到判决。驾校教练龚某在教学时,学员操作不当造成一位八旬老人不治身亡,作为教练的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学员靠边停车出意外

31岁的龚某家住江津几江,去年7月21日上午8点多,龚某和往日一样,开始了一天的教学工作。在106省道先锋镇往支坪镇方向、先锋工商所路段,他让学员何某驾驶教练车开始练习。

教练车上除了驾驶位上的何某和副驾驶位上的龚某,后排还有一位学员等待练习。何某练习的是科目三,按照龚某的要求,他发动汽车、系好安全带,并打方向起步。此时,龚某发现副驾驶位这边的窗帘脱落,于是他让何某右打方向靠边停车,自己俯身去捡窗帘,想要修好窗帘再走。哪知就在这个过程中,意外突然发生。

作为新手学员的何某,接到龚某的指令后心里有些紧张,准备靠边停车时,自以为和科目二一样,就把方向盘直接打死,慌乱中又错把油门当成了刹车,结果车身大幅转向,一下就冲到右侧道路的花台上。

歇脚老人被撞重伤不治

此时,如果坐在副驾驶位上的龚某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紧急踩下副驾驶位下的制动踏板,或许就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遗憾的是,此时的龚某正顾着埋头捡窗帘,对于何某、车况和车外的情况一无所知。

发生事故后,龚某急忙下车,结果发现一位老人倒在花台旁边。龚某立即拨打110、120,将老人送院医治。下午4点过,老人重伤不治,抢救无效死亡。

据死者家属介绍,老人杨某85岁,当天去先锋镇赶场,返家途中在路边花台旁的塑料凳上休息,结果遭遇不幸。根据法医认定,杨某符合在患有腔隙性脑梗死、主动脉硬化和脑萎缩等自身疾病基础上,交通损伤致颅脑及胸腹部损伤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赔偿30万元,难免牢狱之灾

面对这起事故,龚某深感自责。他表示自己有教练员资格,而窗帘掉了不影响安全,也不是必须立即修理。在他看来,因为距离太近,没有时间反应来踩下副驾驶位的制动刹车。发生事故前,也没有注意到有老人坐在花台旁,直到下车后才发现。为此,他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该案移送至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认为龚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而在事故发生后,龚某及时拨打110和120对伤者展开救助,原地等待交巡警并积极配合调查。所属驾校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死者家属谅解。

近日,龚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方提醒: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并不完全具有驾驶能力,无法独立处理各种交通状况。在练车过程中,教练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需要对练车的学员进行指导。因此,教练在教学过程中,应集中精神,在路上驾驶时,必须让学员小心谨慎,以免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在完成教学的同时,也要预见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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